2015-01-06

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连续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欠薪案件仍处于易发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并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对当前建设领域较为突出的欠薪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相应责任。对解决建设领域欠薪工作不力、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建设领域欠薪主要是由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影响广、处置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完善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人力社保部门是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欠薪案件。对建设领域欠薪案件涉及源头性问题的,要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建设领域欠薪处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认真做好欠薪协调处置工作。凡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的拖欠问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处置责任,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办事机构,为清欠工作提供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所属国有企业建设领域欠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元旦春节期间,省市两级人力社保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清欠工作联络员制度,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办公,形成工作合力。

公安部门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以及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快侦快办,防止事态恶化;对恶意讨薪,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清欠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好欠薪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领域的市场监管,预防和解决源头性欠薪问题。要加强对本行业市场的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待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具体操作办法可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市场特点制订。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督促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工资发放信息公示制度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确保农民工本人签名盖章领取工资。要借助“信用浙江”征信平台,建立完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用体系,把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改正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信用信息。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记入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改正的,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列为劳动保障“黑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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